以下事项不属于行政审批的范围,应予退出,属于业务经营行为的事项;属于技术鉴定的事项;属于部门内部工作的事项;属于激励措施的事项;属于处罚措施的事项;属于职称评定、评优升级、部分项目验收、事故鉴定等事项。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标准
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分保留、取消两大类。
1.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
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省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国务院部委局规章、本市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又属于行政管理职责的,予以保留;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文化、外事、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少数专营专卖和特别行业等重要项目,保留审批。
在保留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同一事项由多个部门分开审批或者同一部门多个环节审批的,合并为一个部门一次性处理,对于审批不需要前置的、分类过细的、手续过于繁琐的,予以必要的精简。
2.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
取消包括完全取消、降级(即审批降为核准、核准降为备案)、下放、转移、并入其他五种方式。
(1)对于不属于政府职能以及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取消审批,实行间接管理。
《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或属于企业行为的,应还权于企业;属于非限制性项目,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前由其他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审批并指定由部门审批的外,都应取消,属于中介组织职能范围或可以由中介组织完成的事项,应交给中介组织管理;凡是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如招标、拍卖、抽签等方式,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指标或安排营利性项目的,应当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市场竞争来解决。
(2)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委局规章、省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只要求地方进行一般管理的事项,取消审批,必要时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3)国务院部委局规章、本市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者不属于行政管理职责或者不应当通过行政审批管理的,取消审批。
(4)根据国务院部委局文件、省政府有关部门文件以及市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个别确需采取审批方式进行管理的,应重新上报市政府审定,并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形式予以确认后再执行。
(5)国务院、省政府机构改革后制定的“三定”方案,如与此前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三定”方案为准,“三定”方案中已经取消的职能,同时取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