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小煤矿整顿工作的质量。小煤矿的整顿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克服停而不整、以停代整的问题。县乡两级政府要下大力抓好整顿工作的落实,督促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1]25号文件明确的五个整顿重点逐项进行整改。凡经整顿仍达不到“三个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一律依法关闭。整顿后保留的小煤矿,经省政府批准、并由省政府有关部门重新核发“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下同)后才能恢复生产。验收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小煤矿整顿验收工作意见和补充意见的程序实施。
四、严格煤矿办矿审批,建立健全准入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的要求,要严格新建煤矿的审批程序、严格“四证”的审核发放(包括对本通知下发前发放证照的清理)、严格劳动用工管理,以及建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意外保险制度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四证”的审核发放权限上收到省政府的有关部门。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煤矿准入、登记注册和相关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依法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煤矿开采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在关闭整顿小煤矿期间,暂不批准新建小煤矿项目,暂停“四证”的发放。
五、加强管理,增加投入,强化监察,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娄底。郴州、邵阳、衡阳等重点产煤市,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省23个重点产煤县(市、区),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省属重点煤矿和市县国有煤矿当前要切实抓好安全整顿,消除事故隐患,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要引导煤矿企业加大对安全的投入,搞好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堵塞“漏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并进一步落实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六、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的落实。关闭整顿小煤矿,责任在地方,关键在县乡。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真正负起责任,确保政令畅通。关闭整顿小煤矿的成效,将作为考核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改进作风,深入一线,做好关闭整顿过程中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省监察厅和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严肃追究煤矿非法生产失察责任人,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在小煤矿参股、利用职权包庇袒护、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等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