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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2001]121号 2001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考核。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审、考试和聘任,不受用人单位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应逐步向科学化、社会化管理过渡。
  第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行政部门或授权有关部门颁发。任何单位或部门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印制和发放资格证书。
  第六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实施管理。单位的人事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是指由经批准或授权成立的专业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应系列或专业任职条件,根据本人所提供的材料,对其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审定,并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行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评委会按下列规定组建: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由县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或授权组建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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