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
出售房改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开房委办发[2001]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建设部下发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精神和开发区实际情况,对已实施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出售房改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出售公房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均须按人(户)建立已售公房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备查簿建立后,除管委会认为不宜再出售的外,其余房改房均可依法上市交易。
二、备查簿包括两部分:一是单位总簿,基本内容为已售公房目录,房改办对出售公房的批复,欲售公房明细表等;二是分薄,具体内容为购房职工家庭共居人口认证单,出售现住公房合同书、出售房改房审核表等。
三、职工出售房改房,须按《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实行准入审批制度。发现超面积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房改房的一律不得上市,并须按规定处理多余住房。
四、房改房上市出售时,由卖方按售房款总额的1%交纳土地出让收益金的价款。然后按商品住房办理交易手续。职工在购经济适用(安居)住房时,已交纳了全部或部分土地出让金的,仍按《规定》的规定计交土地出让收益金。
五、职工出售房改房款,应存入区资金管理中心指定专户。在购新房时,凭工行信贷部出具的存款收据予以支取;办理转让手续时也须出具该存款收据。存储期间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职工出售房改房价超过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暂定1500元/平方米)部分须缴纳所得收益。其标准是:超过1000元/平方米以内部分,缴纳20%所得收益,80%归售房人所有;超过1000元/平方米以上部分,缴纳40%所得收益,60%归售房人所有。
属于超标面积部分,其售房款扣除原购房时支付的房价款后,余额全部缴纳所得收益。
职工出售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时,不缴纳所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