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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资源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1、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开发利用情况,并按时向同级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2、增强大中型矿山企业和开采重要矿种的小型矿山企业的资源保护意识,使这部分矿山企业在“十五”期间资源利用水平提高3―5个百分点。
  3、在矿产资源统一规划的基础上,2002年底前完成国家指定不适合规模开采的矿产地范围的划定和审批工作,逐步将相对分散开采的集体和个体采矿纳入国家指定范围开采,实行集中管理。
  4、做好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工作,对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进行矿产资源的增量、减量和存量的评审、认定、登记和统计工作,对不按规定处置矿产资源储量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6、加强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认定、考核工作。“三率”指标认定、考核的范围应包括所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和重要矿种的小型矿山企业(重要矿种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7、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规模过小、技术落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没有保障的小矿山实施关闭;配合有关部门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选冶厂、小炼焦厂、小水泥厂;以矿业权为纽带,通过股份制等形式,促进小矿的联合和改造。
  8、2001年底前省、市和矿产资源丰富的县(市)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引导矿山企业依法办矿,科学开采。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
  1、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2、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整治的监督管理机制。
  3、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1、依法做好补偿费征收工作,补偿费征收面保持100%水平,补偿费征收率和入库额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加强监督检查,禁止截留、坐支、挪用补偿费。
  3、从20O1年起,地矿部门对所有矿山企业,一律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缴纳补偿费;严禁使用非法票据征收补偿费。
  4、补偿费减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禁止越权审批或未经审批擅自减免。
  (六)推广应用新技术
  1、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工作。
  2、实施矿业权信息纵向、横向联网与共享,积极推广和应用GPS技术与图形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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