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
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
矿产资源法》和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我省实际,现就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资源国策教育,增强执法力度,大力推动资源开发方式和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逐步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的正常稳定,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维护正常矿业秩序
1、及时查处各种矿业纠纷和违法行为,保持矿业权持证率100%水平,严禁无证、越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2001年底前解决历史遗留的矿业纠纷,检查总结换证工作并解决换证工作中遗留问题。
2、2002年底前完成矿业开发密集区和矿业矛盾易发区的矿山企业埋设界桩或设立地面标志工作。
3、新受理的矿业权申请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登记、颁发许可证,严禁降低标准、超越权限审批等违法行为和大矿小开、随意分割资源等现象。
4、加强地质勘查、矿产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决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督促矿业权人和地勘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保护矿业权人和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
1、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都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积极参与经贸交流活动,发布矿业权流转信息,推进矿业权的招标、拍卖、上市和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矿业权的有序流转和矿山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3、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清理已有采矿权的经济关系,组织实施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和登记工作,为国有矿山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服务。
4、依法查处擅自转让矿业权和擅自以承包等方式将矿业权转让他人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