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及其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性和管理能力;
2.供应商提出的建议对满足采购机构采购需要的有效性要求;接受某一建议书将对该项目采购的意义和目标的承诺;
3.建议价格,包括适用的任何优惠幅度、任何附加费用或有关费用;
4.国防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要求。
(二)经建设采购办公室批准,采购机构在审评和比较建议书时可对区内或国内的服务供应商给予一优惠幅度,并反映于采购过程的记录中。
第二十七条 邀请建议书的澄清和修改
(一)供应商可要求采购机构澄清邀请建议书。采购机构应对在提交建议书截止日期前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收到的由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邀请建议书的要求做出答复,并通知提供了邀请建议书的所有供应商,但不得标明该要求的提出者。
(二)在提交建议书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如果澄清要求合理,采购机构可根据供应商的澄清要求印发修改邀请建议书增编,并迅速发送给提供建议书的所有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评选程序
(一)与所有接受建议书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二)谈判结束后,参与采购过程的所有供应商在某一规定日期之前,就建议书的所有方面提出最佳和最后报盘。
(三)在评价建议书时重点考虑技术评价,在完成了技术评价之后再考虑建议书的报价。
(四)采购合同授予评价标准相对比重及应用方式最能满足采购机构的供应商。
(五)采购机构在处理建议书时,应避免其内容泄露给相互竞争的供应商。谈判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资料或任何其他资料。
第七章 质疑、审查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如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环节、内容、方式、结果等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机构要在收到质疑报告之日起20天内及时给予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机构答复不满意,可向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投诉。
第三十条 投诉受理与审查
(一)投诉方须在采购合同生效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提交投诉书。如果投诉是针对上级审批机关的,则投诉书应提交上级审批机关。
(二)提出投诉的供应商要在获悉引起投诉的情况后20天内,或在该供应商理应获知情况后20天内(二者以较早者为准)提出投诉,否则建设采购办公室(或审批机关)不予受理。采购合同生效之后,建设采购办公室(或审批机关)不再受理任何投诉。
(三)如果提出投诉的供应商与建设采购办公室未能达成双方协议解决,建设采购办公室(或审批机关)应在提交投诉后30天内,发出一项书面决定。该决定应包括:
1.陈述作出决定的理由;
2.如投诉内容全部或部分得以成立,提出拟采取的纠正措施。
(四)如建设采购办公室(或审批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发出处理决定,则提出投诉的供应商可有权立即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出诉讼。一旦提出诉讼,建设采购办公室(或审批机关)受理投诉的权限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