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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

  (三)采购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
  (四)谈判结束后,初选的所有供应商在某一规定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后报盘。采购机构在最佳和最后报盘基础上选定中选报盘。
  第二十三条 询价采购
  (一)列入政府建设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在合同估计价值较小或采购现成标准产品的情况下,经建设采购办公室批准,可采用询价采购方法。
  (二)采购机构要向至少三个以上的供应商邀请报价,但不得与供应商就报价进行谈判;
  (三)每个供应商只允许提出一个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说明是否包括运输、保险、关税和其他税项等货物或服务本身价值以外的其他费用。
  (四)采购合同授予提出符合采购实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
  列入政府建设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采购办公室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
  1.属于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秘密咨询,无其他合适替代标;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
  3.属原招标范围内,追加合同以外且合同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须与原供应商签约;
  在招标通告发布和提供充分评议机会后,采购机关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效率或政策目标的实施;
  4.经建设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

  第二十五条 征求建议书通知
  (一)在自治区建设采购办指定媒体上刊登通知,征求服务建议书和资格预审申请书。通知书须载列采购机构名称、地址、拟采购的技术或服务的简要说明,取得邀请建议书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以及对邀请建议书收取的任何费用。
  (二)经建设采购办公室批准,在下述情况下可不采用公开征求建议书:
  1.采购的服务只能从有限数目的供应商那里获得;
  2.审查和评价大量建议书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服务的价值不相称;
  3.直接征求建议是为了确保机密或出于国家利益而必须采用的唯一方法。
  4.采购机构应按照征求建议书通知所列明的程序和规定,向供应商提供资格预审文件。若为不采用公开征求建议书情况,可直接向参与的供应商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在完成资格预审程序后,向预审合格并已支付所收费用的供应商提供邀请建议书。对邀请建议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的取费为印制及将其寄送供应商的成本费用。
  5.邀请服务建议书的内容由建设采购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审评建议书的标准
  (一)建设采购办应定出审评建议书的标准,并确定每一条标准的相对毕生及其应用于审评建议书的方式。
  这些标准在邀请建议书中可初步涉及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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