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系指对几个供应商(通常至少三家)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为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系指针对一家供应商进行的没有竞争的采购。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和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
(一)凡列入政府建设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一般情况下均采用竞争性公开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竞争性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
1.在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办指定媒体上通告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标的名称”及相关内容。
2.采购机构或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安排各项招标事宜。招标文件应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标准和方法,投资保证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等内容作出详细明确规定。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主持开标,当众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开标时应公证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4.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5.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法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自治区建设采购办认定的“专家库”通过微机随机抽取,其人数应占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履行职责。
6.评标委员会须向项目法人和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办提出书面评审结论,评审结论经项目法定代表人确认并报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办审核通过。
7.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机构与中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须抄送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备案。
(三)有限竞争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
1.选定足够数量可以提供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供应商,以无判别待遇方式向其征求投标,确保有效竞争。
2.除发布招标通告的规定以外,竞争性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适用于有限竞争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列入政府建设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采购办公室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
2.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或发生突发事件,或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或供应商资格审查条件过于复杂;
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5.经建设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采购机构应与足够数量的供应商举行谈判,所发送的与谈判有关的资料要平行地发送到每个谈判的供应商,以确保有效和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