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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

  (三)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书组织有关专家(包括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和项目法人)进行市场调查和充分论证,并向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提交论证报告。
  (四)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论证结论确定供应商及预算额度。
  (五)项目法人与供应商签定合同书。合同书报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备案,同时报财政等有关部门作为拨款依据。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管理
  (一)项目法人必须建立工程、服务或货物交付验收、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并按规定向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上报项目竣工决算及专项经费跟踪反馈表。
  (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中介费依据委托合同约定、国家有关取费标准规定,由委托方划拨到政府建设采购中心,再由政府建设采购中心向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支付。
  (三)招标(询价)采购的工程、服务或货物在质量、价格、性能等同等条件下应首先选用地产品。
  (四)政府建设采购实行保证金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五)在采购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法人、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
  (一)除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决定必须由采购机构直接进行招标采购的特定项目以外的公开招标采购,一般情况通过采购代理方式进行采购。
  (二)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投标资格的招投标机构;
  2.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均接受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3.具有履行采购代理所需的专业和技术能力、经济责任能力、设备设施、管理能力,并且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技术、贸易、经济、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
  4.建立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支持系统,能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5.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法人、法人代表、财务主管及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记录;
  6.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对采购代理服务的技术能力、技术水平以及所代理服务的质量、数量和价格合理性进行验收和评价,并写进采购过程记录。
  (四)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供应商的资格
  (一)申请取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合法的法人身份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2.有完备的生产或供货能力,生产环境及产品符合国际标准;
  3.资金和财力状况良好,履行缴纳社会保障和税收义务;
  4.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资格前五年内没有职业犯罪和刑事犯罪记录,没有走私犯罪记录;
  5.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不损害供应商保护其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采购办可要求参加采购过程的供应商提供可以确认其申请准入资格应具备条件的书面证据或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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