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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

  招标人及项目实施单位在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验收无误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建设采购中心,政府建设采购中心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中标金额及交付情况,分期分批将资金集中拨付给中标供应商,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以外的小额采购须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核准后颁发建设采购许可证,自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采购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项目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报建设项目的采购方式,政府建设采购计划下达后,由项目单位提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形式报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办审核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须向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办提交招标采购计划、项目招标采购明细及价格估算表(附件一),企业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履行合同能力的证明材料,由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办审核批准,颁发政府建设采购许可证。
  (一)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依据国家计委和自治区计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等,对采购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项目类型,预算额度确定采购方式,编报采购计划。
  (二)经自治区采购领导小组审批下达自治区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计划。
  (三)招标采购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招标采购的标与包的划分。
  2.按标列出招标内容的名称、型号、规格或技术要求数量、概算价格及其计算方式。
  3.按标列出招标内容的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及地点。
  4.招标过程时间要求。
  5.委托招标单位及其委托招标单位资质等资料。
  6.招标方式。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经批准采购招标采购项目的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项目法人与中介机构签定招标采购代理采购委托合同书。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的技术要求、最高预算额度,时间要求等。
  (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书组织有关专家(包括采购办公室和项目法人)进行市场调查、论证,在此基础上进入招标采购的技术程序。
  (三)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将招标报告报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
  (四)如有必要,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与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经济性、有效性和公正性的原则对招标报告进行再次审议,重点对标底(价格)和投标商(供货方)的资格进行审议。
  (五)中标商与使用单位签定合同书,合同书报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及自治区财政等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采购询价采购项目的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由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了解掌握并提供各供应商的产品的详细情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经济实力、信誉以及谈判预计接受价格等情况和材料,询价采购方式的供货单位原则上不能少于三家。
  (二)项目法人与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签定询价采购委托合同书,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的技术要求、最高预算额度、时间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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