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采购适用范围、规模标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政府建设采购的适用范围
(一)从建设资金来源确定的范围: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5.使用国家和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7.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8.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9.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10.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11.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方面确定的范围: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社会福利等项目;
9.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
10.其他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
(三)其他方面确定的范围:
1.国家委托由国家安排在地方的建设项目和国家安排的地方建设项目;
2.各级政府及行政、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建设采购;
3.自治区政府和计委确定的其它建设采购。
第七条 政府建设采购的规模标准
第六条一、二、三款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一)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有关资金的规定
凡列入政府建设采购计划的项目,其资金从各单位的年度计划中分离出来,不再直接拨给各单位,采购资金属计划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计划于政府建设采购计划下达15日内将资金划入政府建设采购中心专用帐户,属其它途径安排的资金,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要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根据项目金额将资金足额划入政府建设采购中心专用帐户,统一支出,统一结算,逾期不划者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招标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节约资金,除政党必须的费用外,按原投资渠道返回,由原投资部门继续滚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