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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
(2001年3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机构进行的所有采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规定不适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 建设采购系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
  本细则所称货物系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各类专利或非专利商品形式的技术类成果,以及随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
  本细则所称工程系指各种房屋、结构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以及随工程附带的服务。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工程本身的价值。
  本细则所称服务系指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建设监理、质量检查、建设审计、律师事务、大型科技研究及中间试验项目、前期调研及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以及项目融资策划等。

第二章 建设采购机构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在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为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管理建设采购的办事机构,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研究制定政府建设采购政策,拟定政府建设采购法规、制度和实施办法,监督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执行。
  (二)制定供应商、施工企业、中介组织的市场准入规则及准入资质认定的具体标准,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区政府建设采购工作,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授权受理有关政府建设采购方面的行政投诉,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三)研究确定政府建设采购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及不适宜进行政府建设采购的项目,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建设采购部门。
  (四)组织编制政府建设采购计划,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颁发政府建设采购许可证。
  (五)审查和备案政府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文件,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规则及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准入资质标准,组织评估建设采购项目效益情况,并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的意见。
  (六)监督检查政府建设采购的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采购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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