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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全省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四、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政策及措施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市县乡机构改革在搞好人员定岗分流的同时,应尽量吸收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按照《关于2000年从普通高等院校选拔品学兼优应届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的通知》(晋组通字[2000]14号),有计划地把在农村基层锻炼合格的毕业生选拔充实到乡镇机关。工商、税务、公安、政法等部门增员,要优先接收对口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农林、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安排到生源所在地(市)、县对口单位就业,鼓励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增干指标由省下达解决。定向毕业生坚持定向就业。委培生按委培合同就业。由中央部委移交我省管理的院校,其毕业生仍按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择业,其就业方案由省计委、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下达后执行。
  (三)毕业研究生继续实行全省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凡是在省内就业的,均不视为超出服务范围。
  (四)各学校要优先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单位,以及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讯等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要积极动员和推荐贫困县区和偏远山区的本科师范、医药等专业的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首先保证这些地区的需要。
  (五)毕业生到边远山区、艰苦行业、农村及农业生产第一线就业,以及支援边疆建设的,在校期间享受贷学金(由各级高校自筹发放)的,可减免归还贷学金,减免比率由各高校自定。
  (六)进一步疏通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渠道,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制单位就业。计划、教育、人事、公安、劳动、粮食等部门要完善政策,强化服务,切实解决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遇到的各种问题,帮助其接收所需的毕业生。鼓励毕业生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所需的社会化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
  (七)加大对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评估指导力度,提高毕业生就业率。省教育厅每年11月份要向社会公布各院校本年度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并将各院校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印发至全省所有中学,以指导高中毕业生填报志愿,并将其作为考核与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及制订下年度招生计划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八)毕业生就业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规定,即委培生因个人原因不到原委培单位就业,师范类毕业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不到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要向学校交纳培养费和在校期间享受的助、奖学金,除此之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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