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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全省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全省
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1]15号 2001年4月4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专学校:
  2001年社会对大中专毕业生的需求回升,但就业形势仍很严峻。为切实做好200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各地(市)、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安排和使用好人才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制定吸引毕业生的具体政策措施,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人才资源在产业、地区间的合理分布。积极吸纳省外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来我省工作,对自愿到我省工作的省外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只要有用人单位接收,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二、2001年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原招生时规定,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农林、师范类毕业生,由省计委、省教育厅按合同编制就业计划,并负责安排就业,其余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允许跨地区择业。2001年10月底仍落实不了接收单位的毕业生,介绍回生源地,由当地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推荐就业或自主创业。毕业生择业期限延长为两年,两年内在非生源地区落实了就业单位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三、进一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化管理。
  一是要继续完善接收毕业生“先登记,后选择,再录用”的办法。用人单位的需求计划要及时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并将需求计划和用人标准公开,增强录用毕业生的透明度。
  二是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学校和地(市)要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快就业信息网络化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拓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学校或校际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就业市场。
  三是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接收协议,维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要认真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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