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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81号 2001年3月2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金融保险企业,文到之前多缴的税款,从以后应纳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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