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高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高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川价函[2001]73号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宜宾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高县农村供电区域实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请示》(宜价字工(2001)52号)悉。为了加强农村电价管理,规范农村电价秩序,为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创造条件,现对高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批复如下:
  一、高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见附表,此价格在高县尚未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区域执行。分类综合电价划分三个价区,具体范围由宜宾市物价局确定。
  二、农村场镇的各类用电原执行价格低于新核定标准的,按分类目录价加维护管理费执行。
  三、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你局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高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从2001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此价格为农村用户最终缴费电价,在表列价格之外,不得再加收任何附加。
  附件:高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