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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5、审议税收行政执法工作中其他需要市局作出决定的事项。
  三、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议事规则
  1、委员会实行例会办公制度。一般每月例会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前、推迟或增加例会;
  2、委员会例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参加例会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作出决议。委员会例会时,除经委员会主任特许,须有主任和两名以上副主任及半数以上委员会成员参加例会。委员会例会,经由办事机构提议,主任批准,可邀请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供委员会参考的专家意见。列席例会售货员没有表决权。各专业人员、专家意见可作为委员会审理审议的参考意见;
  3、委员会例会时,由各办事机构负责报告审理审议内容,提出本部门意见及依据,供主任及委员们审议。遇有提供审理审议的内容不详实、缺乏足够材料或无法继续审议的其他情况时,委员会可中止对该项目的审理审议,责成具体办事机构收集材料,下次例会再议;
  4、委员会作出审理意见、审议结果和处理决定等项决议时,必须有全体参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工作职责
  1、各办事机构应及时、如实地反映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审理审议项目。例会时不得向委员会提供虚假或不详实的材料。对内容不具体、不详实的,应按要求限期补正材料,再行审议;
  2、各办事机构应认真组织落实委员会决议,及时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反馈落实情况。对于不及时落实决议给工作造成损失或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由市局党组决定追究责任人和具体办事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3、委员会成立以后,需经委员会集体审理审议的重大问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和决定。对于应报不报审理审议事项或不按委员会决定及时补正材料,以及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市局党组决定追究责任人和具体办事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涉及行政执法工作需由市局统一领导和议定的,均由委员会行使职能,不再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基层局可参照市局文件精神,成立行政执法工作委员会,按照本级工作职责确定职能,并请注意与市局委员会工作的协调和衔接。各单位成立委员会的文件报市局办公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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