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0年冬季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要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今年城镇退役士兵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的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城镇安置对象第一次就业。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计划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拒收、限收。对不执行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依法予以处罚。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特殊照顾。
今年符合在城镇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仍为省政府、省军区皖政(1996)13号文件确定的6种对象,各市、县退伍安置部门要严格审查退役士兵的安置资格,报所在市退伍安置部门审批后,方能安置,各地不得乱开政策口子。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到早计划、早部署,尽可能缩短待分配时间。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原则上于6月底前基本结束。根据《
兵役法》有关规定,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报到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各地财政部门要将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中央部属驻皖单位和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双退”安置办公室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统分(不含职工子女)计划比例原则确定为:职工总数5000人以下的1.2%,5000-10000人1%,10000-20000人0.5%,20000人以上0.3%。凡省里未统一下达安置计划的行业垂直管理单位,一律由当地政府下达。转业士官原则随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安置,父母及配偶无单位的列入统一安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