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逐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省政府(1999)131号文件的规定,由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规定交纳安置转移费。转移安置1名退伍义务兵,交纳转移安置费2万元;转移安置1名退役士官,交纳转移安置费4万元。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按照《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允许其享受当地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还可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积极探索“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和考试录用的安置办法。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引进市场机制,探索“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尽可能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位。省和西宁市下达安置计划的用工单位应通过退役士兵人才市场的选择,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单位借故不选或完不成任务的,政府予以指令性安置。对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技术岗位,可以采取文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量才安置。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结合退役士兵的特点,对退役士兵进行思想、文化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把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素质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认真抓好。对城镇退役士兵要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他们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技能,增强自主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要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加强对农村牧区退役士兵的农牧业科技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培训,引导他们在农牧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同时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扶持他们兴办经济实体和第三产业;要选拔素质较好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牧区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对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的退役士兵,要积极鼓励和支持。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依法规范安置工作
要实行有区别的安置政策。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要切实做好伤残军人特别是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对带病回乡和农村牧区退役士兵中的特困户,当地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城镇非农业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以《入伍通知书》为准)和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对未集中移交的转业士官和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以及退伍手续弄虚作假、档案材料严重缺件(义务兵档案无《士兵登记表》、转业士官档案材料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和《军士长学员毕业分配表》)的转业士官和退役士兵,均不得纳入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接收安置计划。对违背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符合接收安置条件,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不按期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分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