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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
做好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1年3月30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工作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为了做好我省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时间
  今年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和因伤病残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和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至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于3月20日前持省安置机构出具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函,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安置部门报到。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求于7月底基本完成。
  二、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
  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加大政府调控力度,进一步强化指令性计划分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指令性分配是一条基本的安置原则。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保证国家安置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以及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今年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并按照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比例,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带头完成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人员。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有接收任务的单位也不能以“人事权”在上级部门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
  (二)坚持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拓宽安置渠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事业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已相对减弱,因此,必须调整安置方向,开辟非公有制经济的安置渠道。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用工单位,都要承担国防义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都要积极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同时,要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他们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保证退役士兵的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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