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三)在科学研究、农业、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医疗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成就的科技工作者或组织。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研究开发与技术发明类: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进行研究开发、做出技术发明,并具备下列条件:
  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⑵前人尚未发明、发现或者尚未公开;
  ⑶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⑷经实施,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用推广类:
  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组织。
  ⑴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⑵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⑶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确保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其中重大工程项目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研究成果类:
  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与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其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授予一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授予一次。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省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驻厦机构、科研院(所);
  (四)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技专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