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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暂行办法

南昌市城镇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暂行办法
(洪府发[2001]11号 2001年4月6日)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参保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的来源由用人单位按已参保退休人员的实际数每人6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第四条 用人单位今后每增加一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必须按上述标准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依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列支;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在各级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在财政补助的社会保障费及事业收入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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