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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综合趸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综合趸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工[2001]66号 2001年4月3日)


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电力局(供电局、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规范综合趸售电价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工(1998)258号)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综合趸售电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电力局(供电局、电力局),各趸售县电力局要严格执行本文规定的综合趸售电价(详见附表)并据此进行电费结算。
  二、本文附表中所列的综合趸售电价不含电力建设资金、三峡基金,地区电力局向趸售县电力局代征两项基金时按下述公式计算即:0.024元×非农业排灌电量×(1--线变损率),线受损率具体扣除标准由地区电力局根据趸售县电力局的实际情况与趸售县电力局共同确定。
  三、甘南、临夏州电力公司,兰州市农电公司对趸售县实二级趸售的,张掖、武威等县(市)对肃南县转供的,按下述办法执行,即:临夏州电力公司在兰供局的趸售电价基础上加0.01元与县级趸售企业结算;甘南州电力公司与趸售县的结算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兰州市农电公司与趸售县趸售折扣按市公司30%、县70%比例分成执行;张掖、武威等电力局与肃南县电力局的结算按平均目录电价加0.03元的损耗执行。
  四、综合趸售电价下达后,各供电单位继续加强营业普查工作,摸清真实的用电分类比例,为全省同价工作和调整综合趸售电价奠定基础。当核定比例变化超过±3%时,应及时上报。趸售营业区的大用户,供电局应装表计量,按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甘价工(1999)117号文件规定支付转供费用。
  五、综合趸售电价中已考虑了十八个县(市、区)的同价和酒玉电网与兰州电网并网因素。
  六、为鼓励县级农电企业积极开拓农村电力市场,从2001年起对除农业排灌电量外的电量超过2000年基数部分,实行综合趸售电价每千瓦时优惠1--2分的政策,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七、本通知规定的综合趸售电价从2001年4月1日起执行,请做好电费结算工作。
  甘肃省综合趸售电价表(金昌供电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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