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厦顺铝箔有限公司三期用电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厦顺铝箔
有限公司三期用电问题的批复
(闽经贸电力[2001]248号 2001年4月5日)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三期工程用电由电厂直供的请示》(闽电营(2001)17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三期工程系与法国铝业跨国公司合资的项目,项目合作的成功对我省吸引外资和开拓电力市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鉴此,并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计价格(1999)218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同意对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三期工程投产新增的11710万千瓦时生产用电部分实行优惠电价,并实行部分独立火电厂(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计划外发电量转供到户的特殊政策。
  2、上述优惠电价的电量,按利用小时数相等并考虑年度调控计划利用小时级差的原则,分配给后石、嵩屿、湄洲湾、华能、漳平二厂、邵武六家独立发电厂。此电量不纳入省经贸委每年下达的发电调控计划。
  3、核定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三期工程用电的电度电价为每千瓦时0.46元(含电力建设基金0.02元/千瓦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07元/千瓦时,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上述独立火电厂专供上网电量的具体上网电价待投产用电时另行核定下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