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售户
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和开
展资格年检的通知
(沪税地[2001]15号 2001年4月10日)
为加强对本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的业务管理,规范印花税税票的代售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实施换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发放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许可证使用期限已届满。现对本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实行资格年检,并统一换发新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与换证范围
凡本市接受税务机关委托,经办印花税税票代售业务,并取得《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合格证》的代售单位,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期限参加代售户年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
二、年检及换证时间
2001年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及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工作自2001年5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三、年检方法
各税务局应根据《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组织实施年检工作。
四、年检重点
对有下列违规出售印花税税票等问题的,应作为年检的重点对象:
1.代售税票户有否向非征收(出售)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出售税票;
2.代售税票户有否擅自延伸设点、设户,以扩大出售印花税税票业务;
3.代售税票户有否以发函、上门服务等方式向非征收(出售)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兜售税票;
4.代售税票户有否以企事业单位购买印花税税票多少为基数,按比例或定额向印花税税票购买单位支付劳务费或其他名义、形式的好处费。
各主管税务局在进行年检时,应严格把关,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对经查实确实存在问题的代售户,要责成其进行全面整改,待整改措施落实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五、换证条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