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市居民住宅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和市建委、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设计使用符合技防要求、标准的产品。
二、本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要求
(六)居民住宅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小区及主要出入口应当安装出入口控制设施,并设置安全防范设施控制中心(值班室)。小区周围应建成与居民住宅建设相协调的透空围墙,主要出入口及主干道不得有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或固定设施。
(七)住宅小区内应当按规定设置路灯,并达到相关照明要求,住宅楼层路灯应按照市公安局、市房地局、市供电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屋楼层路灯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物字(1997)第399号]要求安装和管理。
(八)住宅小区内应建有车棚或非机动车专用停放点。
(九)新建居民住宅应当采用技防措施,一般不得安装防盗栅栏网,如果住宅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及住户要求安装防盗栅栏网的,应征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十)从事居民住宅小区设计、安装技防设施的从业单位,应按照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
(十一)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的实际情况,需减少安全防范设施的,应当经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三、本市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验收
(十二)居民住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有修改必要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在征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同意后,出具变更设计意见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十三)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的产品(包括设备、系统等),已纳入公安技防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销售许可证。未纳入管理范围的,应当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
(十四)新建居民住宅建设竣工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对居民住宅的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
(十五)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验收,由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验收,由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负责。各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