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本市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6日)废止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住宅发展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沪公发[2001]136号)
各区、县综治办、住宅局、房地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
为了增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上海城市景观,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关于加强本市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上海城市发展要面向新世纪、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的战略要求,增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上海城市景观,创造良好治安环境,根据《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的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审核
(一)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的发展规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批的有关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应包括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内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防撬、防踹、防攀缘、防入侵等安全防范功能的设施,以及居民住宅小区内附设的值班室、照明装置等。
(三)建设管理部门对新建居民住宅进行初步设计审核审批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防范设施方面的设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安全防范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设计,应责成设计一单位进行修改。
(四)本市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应当按照市建委《住宅建设设计标准(DRJ08-20-98)》[ 沪建建(98) 第1054号] 、参照建设部《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2000)》 [ 建标(2000) 161号] 中有关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保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整体建设,形成规模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