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2001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2001年我市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教委关于2001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对维护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共同做好2001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厦门市教委关于2001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决策,促进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就做好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师范类毕业生是我市教育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教师队伍补充的主要来源,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师范专业毕业生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需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精神,深化就业制度改革,强化宏观管理,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优化毕业生资源配置。
  二、加强就业指导和管理
  2001年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加强基础教育,充实教学第一线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一)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实行“属地优化”的原则。毕业生原则上回原户籍所在区,由各区教育局和学校根据需求择优录用。大专以下(含大专)的毕业生到小学任教,或到其他学校任职员。小教大专班的毕业生到小学或幼儿园任教。
  (二)为满足同安、集美、杏林、海沧等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对师资的需求,以上各区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区就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