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工商局系统《收费许可证》
发放及审验工作的通知
(沪价费[2001]第024号 2001年4月6日)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等六个部委办计价格(1998)2084号《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由于本市工商局系统已实行市、区(县)垂直管理,因此,自2001年起市工商局及其所属分局的《收费许可证》由市物价局统一发放。新证下发后,区(县)物价局发放给原区(县)工商局的许可证一律废止。
为保持收费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对本市工商局系统的收费审验工作安排如下:
一、市工商局的收费工作由市物价局审验;
二、各区(县)工商分局的收费工作,由市物价局委托所在区(县)物价局审验;审验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