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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德市各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德市各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
(闽价[2001]商字114号 2001年4月10日)


宁德市及所辖各县(市、区)物委:
  你委《关于转报宁德市各县(市、区)调整分类综合电价的请示》(宁价商(2001)1号)收悉。根据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趸售单位趸售电价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6号)精神,决定适当调整宁德市各趸售县(市、区)的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宁德市各县(市、区)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水平每千瓦时分别为:蕉城区0.51元、福安市0.57元、福鼎市0.533元、霞浦县0.519元、古田县0.347元、寿宁县0.302元、柘荣县0.381元、周宁县0.308元、屏南县0.349元。以上电价含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未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水平详见附表一至附表九。对个别未纳入省核定的高耗能行业用电、乡镇及独立小电网的供电区的销售电价由所在地物委按规定严格审核后报市物委审批。
  二、核定宁德市各县(市、区)水电站含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大港、黄兰溪水电站0.388元;桑园、岙里水电站0.35元;蕉城区、福鼎市小水电站平均0.30元;霞浦县小水电站平均0.305元;周宁县小水电站平均0.216元;柘荣小水电站平均0.27元;屏南小水电站平均0.25元;其它各小水电站按《关于转报宁德各县(市、区)调整分类综合电价的请示》(宁价商(2001)1号)中上报的上网电价不变。厂网分开后未核定上网电价或省只核定平均上网电价的各小水电站按原省物委《关于上报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97号)中的有关规定暂由宁德市物委审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综合分类电价调整后,各县(市、区)上地方网的小水电新上网电价,以不推动本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为原则,由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暂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审批,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调整与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之间因执行时间差而产生的电费盈余及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分类电量结构性变化而产生的电费盈亏,县(市、区)电力部门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平抑因政策性调价而影响综合分类电价,以保持综合分类电价的相对稳定。具体使用由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提出,经设区的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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