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锡林郭勒盟部分地区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内计价字[2001]第444号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锡盟物价局:
你局关于锡盟分类综合电价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273号批复我区的“两改一同价”方案、计价格[1999]364号、[1999]1024号及计价格[2000]24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锡盟“两改一同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盟部分地区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批复如下:
一、锡盟部分旗县(区)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如附表。
二、此次批复的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为居民户、非居民户、商业户等用户户表、农业排灌电机井表的电价。各有关部门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三、还本付息加价应单独立帐,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四、锡盟农电局应加快农网两改步伐,为实现同价创造条件。切实把国家及自治区“两改一同价”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位,把农牧民应该得到的实惠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