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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01]65号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各市、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各医疗单位:
根据我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要求,现将调整后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中所列项目及收费标准、统筹报销标准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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