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
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105号 2001年4月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划分界定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对采取分摊比例确定应纳税收入应分摊成本、费用办法的,应按剔除已确定的准予扣除的支出和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分摊比例和金额的依据。
二、各主管国税局在具体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