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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在《物价公报》开展广告、公告组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在《物价公报》
开展广告、公告组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信[2001]75号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各市、州、县(区)物价局:
  为更好地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和新形势下物价部门转变职能、拓展服务领域的工作需要,充分运用《物价公报》这一价格政策法规的权威载体,为广大企事业单位扩大宣传、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和架设购销桥梁,有效地占领市场服务,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省局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上开展广告和公告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价公报(四川版)》的所有广告、公告业务,均由各市、州、县(区)物价局协助省局价格信息中心统一组织,按企业自愿,物价局统筹的原则进行。凡办理广告业务均通过当地物价部门统一联系衔接,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省局的名义在企业强拉广告。
  二、各市、州及县(区)物价部门协助组织的广告、公告,在其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留部分金额,用于当地物价部门开展广告业务工作经费。(收费标准和具体比例另文下达),其余部分统一解缴省局价格信息中心,由中心出具全省统一使用的专用收据。
  三、各地所组织的企业广告,应提供相应的图片、文字资料。若有困难的,可与省局价格信息中心联系,由中心派人前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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