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部分服务价格管理问题的规定
(川价费[2001]81号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各市、州物价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四川省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川价字费(2000)00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作如下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带有强制性、垄断性和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对外开展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确定收费项目,制定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其他信息咨询、技术咨询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州物价局制定。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省级管理项目附后)。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省政府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管理权限由各级物价局制定。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政府部门组织的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其他类似活动的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创办内部刊物、出版内部书籍由订购单位和个人自愿订阅的,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严禁各种形式的强制订阅行为。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