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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商字132号 2001年4月11日)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
  你委《关于再次要求提高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公字[2001]19号)悉。根据省政府关于福州市西湖污染整治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和国家有关征收污水处理费政策,我局对你市的污水处理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测算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你市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污水处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1、生活用水和工商企业用水从现行的每吨0.25元调整为每吨0.45元。
  2、营业性用水(指宾馆、餐饮、洗车、桑拿业)和混合用水从现行的每吨0.25元调整为每吨0.55元。
  3、自备水源用水按以上自来水分类执行相应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二、污水处理收费的对象包括城市范围内(含从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水)的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以上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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