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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107国道咸宁横沟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107国道咸宁横沟桥
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字[2001]108号 2001年4月16日)


咸宁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关于调整107国道横沟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咸价费字[2000]47号)收悉。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按照《公路法》规定的“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在收费还贷公路同类收费标准内调整107国道咸宁横沟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范围:对通过咸宁横沟桥收费站的车辆,除军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和救灾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外,对其它车辆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接本通知后,必须按规定重新设置公告牌,公布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等,并到咸宁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公路通行费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确保道路必要的维护经费,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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