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交通安全
资格证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藏价费[2001]39号 2001年4月17日)
拉萨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制定客运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资格证”及机动车上户照相收费标准的请示》(拉公发[2000]260)、《关于机动车违章闯交通信号灯收取“电子警察”拍照费的定价报告》(拉公发[2000]210号)悉。为加强拉萨市道路交通科技化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你局在拉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安全资格证》发放及“电子警察”拍照收费等业务,经研究,同意适当收取工本费。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凡从事客运出租的驾驶员,其《交通安全资格证》每证工本费为7.00元(含安装费),其中《交通安全资格证》芯子工本费2.50元、薄膜工本费0.5元、架子工本费4元。
(二)机动车违章交通信号灯收取“电子警察”拍照费,其收费标准为200元。
(三)机动车辆年度检测,其洗车费为每辆为5元。
(四)新车上户一次性成相拍照费,其工本每张5元。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时必须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