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8日)修改厦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2001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有利于公路的改建、扩建,创造宽阔、畅通、整洁、美化的交通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以下统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
第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区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从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人行道,下同)外缘算起,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国道省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在国道省道和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该路段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边沟外缘算起,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40米。
对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区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五条 同安行政区域范围的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由同安区政府划定;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集美区、杏林区行政区域范围的乡道建筑控制区分别由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集美区政府、杏林区政府划定;其余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政府划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规划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