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使用的审批主管部门,昆明市城市规划局负责按规定提供有关的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
第七条 凡需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由组织实施单位,向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所需信息的使用范围、比例尺、地域范围、主要的地物要素等,填写《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使用审批表》,经批准后,持有关批准文件,到昆明市城市规划局办理信息提供的有关手续,并签定《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使用保密责任书》。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取得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后,持批准文件和系统建设总体设计报告,到昆明市城市规划局核定所需信息的具体范围、比例尺和地物要素等,并办理有关手续,签订《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使用保密责任书》后,由市规划局负责提供所需的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
第九条 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所有权属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更不得出售、赠予、转让第三方。
第十条 昆明城市地理信息资源属国家秘密级产品,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法规。
第十一条 在使用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过程中,如违反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造成损失和信息泄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昆明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城市规划局
二00一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