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城市
基础地理信息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20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统一规范和统筹管理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确保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协调有序进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规划局制定的《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地理信息资源的管理,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提高我市信息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保证地理信息资源的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需使用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单位和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市地理基础信息,是我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立在统一大地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上的昆明城市空间信息资源。除昆明城市规划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建设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根据信息使用者的不同,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使用管理采用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
第五条 凡属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下同)、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同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应按照《
昆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昆办通[2001]8号文)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报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后,在指定范围内无偿使用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其他部门和单位,如需使用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批准后,可以有偿使用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