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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4、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5、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八、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实际医疗费用向用人单位收取,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三)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和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五)为照顾一些特定行业职工原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六)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甲类传染病,暴发性传染病等急、危病人抢救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具体办法见配套文件之三。
  九、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稳妥实施,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一)市政府成立“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劳动保障、卫生、体改、老干局、物价、财政、医药、经贸、民政、人事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卫生、体改、医药、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根据本方案制定《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与本方案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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