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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参保人患病就诊或在药店购药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本人自负。
  (三)统筹基金的支付办法
  1、支付范围:住院费用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就诊医院级别及住院次数确定,具体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乘以一定比例。
  (1)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12%, 退休参保人个人负担11%;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10%,退休参保人个人负担9%;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8%,退休参保人个人负担7%。
  (2)参保人当年多次患病就诊或住院,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第一次住院为基数,按2%的比例逐次递减,三次住院之后,不再递减。
  3、参保人在不同等级的医院就医属于统筹基金支付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应有所不同,具体按下列办法支付:
  (1)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18%,统筹基金支付8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12%,统筹基金支付88%。
  (2)10000元至2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12%,统筹基金支付8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支付90%;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8%,统筹基金支付92%。
  (3)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6%,统筹基金支付94%;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5%,统筹基金支付95%;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个人负担4%,统筹基金支付96%。
  (4)退休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比例为在职参保人上述比例的80%
  (四)参保人患病住院经批准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安装人工器官、施行器官移植或使用乙类药品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支付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参保人因自负医疗费用数额较大而影响基本生活的,用人单位可对其进行适当补助。
  (六)职工因工伤亡、旧伤复发以及生育的医疗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按我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办理。没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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