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当统筹基金出现超常支出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立即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政府报告,认真分析原因,采取相关政策。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前参加了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分别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失业保险机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四)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由各级财政安排;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视财力补助及事业收入情况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在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在职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划入个人帐户,并根据在职参保人和退休参保人的不同年龄段,按下列比例划入:
3、35岁以下的,按其缴费工资的0.7%划入;
4、35岁以上至45岁的,按其缴费工资的0.8%划入;
5、45岁以上至退休年龄的,按其缴费工资的0.9%划入;
6、退休参保人按其基本养老金的3.2%划入。
(二)统筹基金的建立
1、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后,全部作为统筹基金。
2、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确定公布一次。
五、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办法
(一)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使用,不得互相挤占。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依照本方案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个人帐户的支付办法
1、支付范围:门诊费用、药店购药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自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