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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洪府发[2001]11号 2001年4月6日)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市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统筹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下岗职工)、退休人员的失业前参加了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实施范围。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市和县两级统筹。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郊区、湾里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纳入市一级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基金自求平衡。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以县为单位实行统筹,实行单独管理,基金单独结算。
  (三)南昌铁路局、江西省电力工业局所属用人单位及基其参保人,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南昌市的基本医疗保险,邮电、金融、保险、煤炭、有色、民航、工商、税务等实行条条管理的单位,其在昌机构及其参保人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筹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以及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变化,经省政府批准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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