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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确定,应在年度部门预算内由采购单位分别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采购申请。采购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计算机管理和网络技术,逐步推行电子商务。
  第十二条 经审定的政府采购计划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分别组织实施。采购方式主要包括: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核价采购等。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一)政府采购需要确定定点供应商的;
  (二)采购、租赁较大金额的物资、服务项目或非生产性修缮工程的。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用招标方式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或经公告邀请不足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产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应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综合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情况择优选定。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扩充或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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