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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厦府办[2001]75号 2001年4月5日)

  第一条 为综合考核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的成绩,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厦府办(1999)124号文第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指标:协议外资金额、项目质量、项目规模、项目投资者知名度。
  1、协议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引进的经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协议外资总额,包括新批项目和增资项目的协议外资。
  2、项目的质量考核: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
  3、项目规模是指经批准的项目协议外资额,分为六个档次:200万美元以下、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
  第三条 考核办法:每年年终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结合以上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总分最高的两个单位为优秀,总分排在第三—五的三个单位为良好。具体评分标准见第七条。(当年综合评分最高分低于80分时,优秀奖空缺,取1-3名为良好奖。)
  第四条 评分标准

  ┌────┬──────────────────────────┬────┬───┐
  │ 指 标 │ 完 成 情 况                  │ 评 分 │备 注│
  ├────┼──────────────────────────┼────┼───┤
  │    │完成指标或未完成指标但实际完成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 │ 50  │   │
  │协议外资├──────────────────────────┼────┤指标是│
  │目标任务│未完成指标且较上年持平及增长10%以下的       │ 40  │指每年│
  │指标完成├──────┬───────────────────┼────┤市政府│
  │情况  │未完成指标且│ 底 分               │ 30  │给单位│
  │    │较前以年下降├───────────────────┼────┤下达的│
  │    │的     │计划指标每落空10%扣5分(累减)、最   │ —5  │目标任│
  │    │      │低为—30。              │    │务  │
  │    ├──────┴───────────────────┼────┤   │
  │    │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10分(累进)          │ 10  │   │
  ├────┼──────────────────────────┼────┼───┤
  │项目质量│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    │ 1╳个 │   │
  ├────┼──────────────────────────┼────┼───┤
  │    │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 0.5╳个│   │
  │    ├──────────────────────────┼────┤   │
  │    │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            │ 1╳个 │   │
  │项目的协├──────────────────────────┼────┤取上限│
  │    │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 2╳个 │标准不│
  │议外资规├──────────────────────────┼────┤作累计│
  │    │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 5╳个 │统计。│
  │模   ├──────────────────────────┼────┤   │
  │    │1亿美元及以上                    │10╳个 │   │
  ├────┼──────────────────────────┼────┼───┤
  │项目知名│为瞎们《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配套项目       │ 2╳个 │限新批│
  │度   ├──────────────────────────┼────┤项目 │
  │    │《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10╳个 │   │
  ├────┼──────────────────────────┼────┼───┤
  │    │计划指标5千万美元以下不加分,5千万至1亿美元加5分  │    │   │
  │    │1亿至2亿美元加10分,2亿美元以上加15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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