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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市建委厦门市2001年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市建委厦
门市2001年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状况,营造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公安局、市建委呈报的《厦门市2001年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厦门市2001年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1)26号《关于转发<2001年全省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今年实施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继续开展实施“畅通工程”,将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与创建文明城市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公安交警、建设行政部门主力军作用,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中心,以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为着力点,更新观念,改革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形成党委、政府重视,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界共同参与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格局,力争到年底完成各项考核任务,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
  1、厦门市区(开元、思明、湖里辖区)按公安部、建设部颁发的《城市道路交通评价体系》全部项目标准组织实施。
  2、同安区列为今年组织实施的城区,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体系》中的29项标准组织实施(单独形成实施“畅通工程”工作方案上报市实施“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目标
  按照省公安厅、建设厅的要求,厦门市区在2000年达到二等的基础上,今年要达到模范管理水平(一等);同安区要达到合格管理水平(四等)以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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