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同意雅安市实施第二轮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复函
(川交函路运[2001]230号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雅安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交办文收文(B2001)第668号转来《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轮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请示》(雅府(2001)34号)收悉。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你市可采取拍卖形式新增60辆出租汽车。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精神,对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行为要严格规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必要的出租汽车管理经费。
二、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及参营车辆,应符合
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交运字(1989)709号)和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川交运(1993)178号)的有关规定。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经营。行业管理工作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三、采取拍卖形式新增的60辆出租车,其经营权标底不宜过高,由雅安市物价局、财政局会同交通局制定具体的标底报雅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备案。有偿使用年限6年。
四、出租车顶灯工本费应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1号)的要求,在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得再向出租汽车车主收取顶灯工本费。
五、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六、对取得营运资格的出租汽车,除了发给必要的《道路运输证》、《出租车服务证》外,不再制发《有偿使用证》。
七、请你们认真做好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宣传组织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们。